刑期不是刑事诉讼的法中的期间,刑期是指犯罪分子服刑的期限,而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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