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7、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三、认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孝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矗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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