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审是否阻却强制执行?
1、申请再审不一定会阻却强制执行,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有中止执行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申请再审不一定会停止强制执行。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判断再审具体是否可以中止执行:
(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只有经过审查,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的同时,才能裁定中止执行。
二、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1、被告不一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中如果有被告可申请执行的内容,就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强制执行处理。
2、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申请强制执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n(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n(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n(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n(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n(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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