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4:56 97 人看过

(建房[199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中央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产登记相关文章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权登记档案,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三条产权登记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四条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供利用等服务。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
    2023-04-22
    268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
    2023-06-10
    101人看过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科研所、后勤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上述单位在发生产权登记事项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我院办理产权登记的归口管理及组织机构为财务资产部。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类,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第五条产权登记的原则(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
    2023-04-22
    397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考核内容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三、考核标准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一)报送时间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
    2023-06-08
    14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由其它所有制
    2023-06-10
    59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以下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审批事项: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6号)。2、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定;(4)发放登记证。3、申报材料:(1)产权登记证申请书;(2)资产负债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办理时限:10—15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总之,根据不同的地区,办理地址也会相应不一样。如何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委、局等审批。所需材料: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2、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及出资金证明(自备材料)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自备材料
    2023-08-17
    418人看过
  • 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它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二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国家取得所有权和授予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权的两方面同时确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023-06-13
    15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
    2023-04-22
    267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办理对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申办材料:1.占有产权登记: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情况办理。办理流程: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
    2023-06-09
    462人看过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需要资料: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5、出资人为行政事
    2023-04-22
    337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3-04-29
    372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的省市未按该通知附件中第14条关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我国境内评估机构,共同设立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规定办理,以致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下发后,各地凡未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限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该机构其后的评估结果一律不具法律效力,不予以确认。各地于10月底前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吊销其未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以及未将处理结果报告国资局的,
    2023-06-06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登记是指国家对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登记的统一管理,包括对房屋的审查、记载、核准、颁发证书等过程。房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并为政府提供有关房地产的信息和数据。 在房产登记过程中,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向... 更多>

    #房产登记
    相关咨询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7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设立时间(2)公司性质、主管部门(3)公司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4)其他需要注册的事项。
    • 什么是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30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水利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委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审查。国
    •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证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和变更企业注册登记的要件之一。
    • 清产核资工作中,国有企业、单位、个人的资产清查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7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