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有哪些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宗旨
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
其职能有:宣传、贯彻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指导和协助会员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驰名商标;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
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商标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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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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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怎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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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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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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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收应当载明什么事项?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0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3)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4)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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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具体包括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27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7、在先商标权力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8、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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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宁夏在线咨询 2021-09-04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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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1)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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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什么制度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6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