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2:20:19 123 人看过

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一、债权转让如何认定管辖权?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转让债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转让债权的名词解释如下: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债权人的债权。如果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为新债权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增加。但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转让。

三种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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