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17:24:41 308 人看过

恕难奉命。

能有资格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其应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1.应该是具备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及组织。

这里所谓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享有并运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单位,包括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它们下属的各职能工作部门。

另外,那些由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权力的各类社会团体,同样拥有行诉权,亦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赋权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或组织。

换言之,仅当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是其它组织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他们才有可能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

3.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被原告明确指出,并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应诉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曾遭受指控,那么,该行政机关便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反过来讲,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正式通知应诉,那也是同样不能成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

因此,唯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指控,且该指控经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依程序予以通报应诉,这两方面的条件均得以满足,该行政机关才可能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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