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难以认定的,如果离婚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时,那么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如果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离婚的房子没有写女方名字怎么办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如果是该房产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
二、有车贷的离婚协议书
1、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约定,如下:(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3)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2、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综上所述,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对财产分割还有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协商,但是在离婚财产的分割当中难免会有正在贷款的房产或者车辆,那么在分割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所有物的价值来进行分割,主要看两人协商。
三、保险受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受益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的保单,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缴费的,这张保单及受益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该保单是夫妻双方都对其进行缴费,保费和保险受益就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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