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午休时扭打导致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肇事学生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交通费及营养费共计近300元。
2007年3月14日,上海市少云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陶某在中午自修时间借同学李某手机遭拒发生打斗,李某眼镜镜片被打碎,面部出血。事后,李某被同学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后,又在闻讯而来的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为此,李某和陶某双方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李某于2007年9月将陶某和学校告到法院,要求陶某赔偿医疗费161.48元、其他经济损失5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陶某借手机遭拒后动手打人,行为显然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被打后没有立即向老师反映,自行与陶某扭打,导致损害加剧,应承担次要责任。至于校方,因陶某和李某均已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事发前的管理没有明显过失,事发后处置措施合理及时,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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