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30:47 36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

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鼓励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来厦门开办船舶修造企业以及投资船舶修造业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项目优先审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船舶修造企业分级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专项修理五种规模。

第七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在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还应具备船检部门颁发的“福建省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第九条申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或证书。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在收齐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船舶修造许可证》,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船舶修造企业在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船舶修造企业从首次领取《船舶修造许可证》之日起期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升级。申请时应先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升级审核同意,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升级申请应在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二条一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四年审验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四级船舶修造企业及专项修理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要求停业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报,缴销有关证件与票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要求转让的,转让者应按停业办理,受让者按新开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企业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及岸线,应根据城市规划选择适当地点优先解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岸线。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船舶修造企业及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兴办的船舶修造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

第十七条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所批准的等级及种类从事修造活动。

第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可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船舶修造工时定额和材料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船舶修造企业应使用《厦门市船舶修造业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船舶修造企业在签订船舶修造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舶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填报上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统计报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向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工艺流程,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和修造工艺,建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

第二十四条船舶修造合格出厂,其保证使用期为:修船项目船体部份六个月,轮机部分三个月;造船项目船体部份一年,轮机部份六个月。在保证使用期内,因修造质量低而导致过早磨损或损坏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修复,并承担该工程的返修费。

第二十五条船舶修造企业对其建造竣工出厂的船舶应提供由船检部门认可的《船舶质量证书》。

第二十六条禁止船舶修造企业将未经船检部门认可的修造船主要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在舶上安装作用。

第二十七条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负责协助船舶修造的承托双方对其发生的修造船质量纠纷进行调解。船检部门应为船舶修造的承托双方间发生的质量纠纷提供公证检验。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遵守本办法,经营行为端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市舶舶维修管理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企业未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擅自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的,其所修造的船舶,船检部门不予检验、发证,运政部门不予发放《船舶营业运输证》,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予以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船舶修造企业擅自提高修造船舶级别的,其报检项目,船检部门不予检验,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该项目修造营业收入总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船舶修造企业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不报备船舶修造合同附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责令改正或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条船舶修造企业违反票据管理制度,不使用《厦门市船舶修造业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请税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船舶修造许可证》奖惩栏内予以记录。一年内在《船舶修造许可证》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处罚记录的,扣留《船舶修造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有五次或五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吊销《船舶修造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天。

船舶修造企业超过期限不整顿的,吊销《船舶修造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被吊销《船舶修造许可证》的船舶修造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损害船舶修造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经200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渔业公务船等。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对
    2023-06-08
    388人看过
  • 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更好地运用股票、股券等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第二章股票第三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第四条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第五条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第六条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
    2023-06-05
    442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文号:厦建房[2004]35号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
    2023-06-07
    422人看过
  •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2023-06-10
    142人看过
  •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管船舶电台(以下简称代管船台的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管船台系指委托交通系统岸台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岸台主管部门(简称代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第三条代管船台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代管手续第四条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第五条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第六条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代管单位联系,共同做好代管船台管理工作。第八条代管船台的通信人员,必须持有船员考试发证机
    2023-06-08
    158人看过
  • 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员当湖的整治和管理,确保员当湖蓄洪防洪的功能,进一步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风景游览区,发挥员当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员当湖管理线内(以下简称湖区)的一切水域、绿化地、规划预留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第三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湖区建设、开发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湖区建设和开发的计划,并监督实施。员当湖管理处是受主管机关委托,建设、开发、管理湖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湖区排洪、蓄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胡区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湖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对湖区的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厦门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湖区的绿化工作。厦门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作者: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厦工商广[2005]4号】颁布日期:2005-3-21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并对广告审查员数据库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对广告审查行为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第四条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委派其内部一定数量的广告审查人员参加
    2023-06-12
    149人看过
  •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
    2023-06-10
    388人看过
  • 船舶修理保险、船舶建造保险知识跟保险责任
    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2)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3)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3)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4)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
    2023-06-09
    184人看过
  •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
    2023-06-08
    9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申请从事客车营运的单位(含车队),应将车辆和驾驶员集中组织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运输营业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发给服务证,方可从事营运。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制订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和制定防暴侵害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的士”车必须安装反暴力犯罪的报警装置。驾乘人员在各站点和途
    2023-04-23
    374人看过
  • 船舶修理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第一条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第二条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
    2023-06-06
    420人看过
  •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第三章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第三条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第
    2023-06-10
    250人看过
  • 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
    2023-06-08
    316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厦门船舶搬迁律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0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
    • 船舶归哪个部门管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8
      船舶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及国境边界河道,国家会让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鞥以上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
    • 船舶轮舶的船舶使用许可管理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