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26 171 人看过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对城镇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地产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专门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征收土地使用费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计费依据,按规定等级标准计算征收。未登记发证前,由使用人据实申报,按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经界有争议的,按使用人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按不同地区划分为六等十四级。各等级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中区适用一等至四等;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北碚、大渡口区适用二等至六等;南桐矿区、双桥区和各县城、建制镇适用三等至六等;不属镇的工矿区适用四等至六等。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等级地区范围的划分及调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各等级地区的划分及调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土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在三月底前,下半年在九月底前。超过缴纳期限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使用费1‰的滞纳金。

拨用国有土地,从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对军队用地;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共共用地;铁路线路、站台、道路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及必要空地;水利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矿山、林区建筑物以外的用地;油库、炸药库建筑物以外的安全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部分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一年至二年。

住宅用地可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党、政、群团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及幼托等单位非住宅用地,经批准可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费。

本条规定不收、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费的,如改作营业用地,应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加收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对违章占用土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在违章期间,按所在地的等级标准加收一倍至五倍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应在用地前一次缴清土地使用费。超过批准用地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章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费收入属城市维护建设的专用资金,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定期划拨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属或收费争议,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过去本市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附:城镇土地使用费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征费标准如下:

一等地区甲级0.50元乙级0.40元丙级0.30元

二等地区甲级0.25元乙级0.22元丙级0.18元

三等地区甲级0.15元乙级0.12元丙级0.10元

四等地区甲级0.08元乙级0.06元

五等地区甲级0.04元乙级0.03元

六等地区一律0.02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4: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交还是按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交还是按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
    2023-04-30
    212人看过
  •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路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路养路费、重点建设资金、客附费、货附费属政府性基金,是重庆市市级固定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预算单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收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按月及时、足额缴入市级金库。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三条公路养路费等四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规定编制下年度养路费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养路费收支决算,报
    2023-06-08
    409人看过
  •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附件: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
    2023-04-22
    265人看过
  •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耕地荒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本办法处理。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土地荒芜:(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受让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一年闲置未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虽耕种但因管理不善,比相邻同等地块同种作物减产70%以上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四)承包土地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承包之日起,满一年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
    2023-06-10
    313人看过
  •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
    2023-06-10
    173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
    2023-06-23
    251人看过
  • 黑龙江: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及联动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当地各级财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先后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净化了税收征管环境,促进了土地的合理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实现了连续三年较快增长。但是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涉及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和土地基准地价等要素的确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土地税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收尽收难度较大。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研究
    2023-06-07
    165人看过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
    2023-06-15
    375人看过
  • 贵安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受理决定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办理地点贵州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税务类窗口,详细地址: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
    2023-05-09
    86人看过
  • 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同时废止。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房屋装修行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是指个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城镇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一、征收土地和拆迁的区别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二、城市建设用地强拆违法吗城市建设用地强拆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安排被征
    2023-02-18
    359人看过
  • 增城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关于确立征用土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土地制度。城镇发展用地、独立工矿用地或城镇规划区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征地的补偿、搬迁、安置及审查报批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第三条政府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用地申请者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指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项目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证
    2023-06-10
    340人看过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经2002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八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八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八区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本办法所称路桥,是指主城八区范围内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长江上的石板坡大
    2023-06-08
    491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第四条本市适用税率如下:(一)区(市)税率为7%;(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五条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第六条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第
    2023-06-07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全面征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目前,具体征收办法正在抓紧拟订中。开征土地使用税之后,先前由国土部门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将不再征收。 2、珠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获省批复同意,珠海将全面开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将根据不同地段、类别、行业,每年每平方米从2.5元到12元不等。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9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城镇XX贸市场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20〕483号)的有关规定,城镇农贸市场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占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工商管理部门固定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砖瓦结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凡土地使用权属工商管理部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从行政村起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
      不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年度从哪年开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1
      1、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下发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218号),同意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