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非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申请:
(1)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所涉及的频率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申请人具备所涉及相关频率指配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承诺拟设无线电站址无纠纷;
(3)承诺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4)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5)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6)承诺按无线电干扰协调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相互干扰;
(7)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申请:(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4)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导出xls格式文件后打印成纸质件,国无管表17签字(章)确认后,再将两个表格的纸质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文档。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应提供照片1份(套);否则,提供报告1份,报告中必须有设备照片。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拟设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者为单位的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须提交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纸质文件需要加盖公章。(仅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申请单位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出具承诺书纸质件,需加盖公章。(仅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申请单位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出具台(站)管理措施。(仅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申请人提供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证件应合法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
2.按规范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送交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5.申请人现场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许可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表格表格均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形成正式上报文档;
2.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窗口接受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问题后呈机构负责人审批;
4.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5.通知申请人,窗口核发许可文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3F层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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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线电台雄安新区条件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8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或者无线电频率指配证明;(二)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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