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原告东进公司将英特尔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起诉称,其是一家专业提供CTI(计算机与电话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商,电话语音处理板(语音卡)是CTI系统中的核心基础硬件。语音卡的制造商在销售语音卡时,会同时向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以便用户利用工具包进行二次开发。被告英特尔公司生产销售的Dialogic语音卡,在其同时向用户提供的SR5.1.1软件开发工具包中,附有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而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软件产品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起来使用,而不能将其与用户从第三方购买的硬件产品结合使用。该约定限制了原告从除了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请求法院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英特尔公司法定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无效。
被告美国英特尔公司成立于1968年,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2002年2月,英特尔被美国《财富》周刊评选为全球十大最受推崇的公司之一,名列第九。2002年接近尾声,美国《财富》杂志根据各公司在2002年度业务的表现、员工水平、管理质量、公司投资价值等六大准则排出了2002年度最佳公司。在这一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荣登全球榜首。同时,在2002全球最佳雇主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名列第28位。
对于东进公司的诉求,英特尔公司答辩认为,英特尔语音卡是一个由软、硬件组成的完整的产品,其是经特别设计而作为一个整体工作的,这符合行业惯例。东进公司将软、硬件定性为两个独立的产品的行为严重误解了英特尔语音卡的性质,离开英特尔的软件,英特尔语音卡产品无法运行。英特尔公司从未限制东进公司或其他消费者从其他厂家取得与英特尔语音卡类似或竞争的语音卡。使用限制条款只是要求东进公司在使用驱动程序及软件开发工具包时应当与英特尔产品相结合,因为该驱动程序与软件开发工具包是被开发出来与英特尔的产品共同运行的。英特尔公司符合行业惯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
2006年7月28日北京一中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家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各执已见。北京东进信达公司引用了英特尔公司在两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尔公司的答辩辞中的解释,并认为两起案件中的解释应当一致,而不应相互矛盾。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北京东进信达公司这样做是断章取义,误导视听。北京东进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公司的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英特尔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曾出庭作证,就一些技术问题回答法庭的提问。由于此案倍受关注,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庭审现场旁听案件审理进行采访。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合作的良好基础和广泛空间,以及英特尔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们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找到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不断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握手言和。正如双方联合声明里所称双方同意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新的领域促成合作,真正实现开放的环境下自主创新,共同促进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两家公司的庭外合解实现了双赢,这起被称为近年来IT界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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