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抢劫、绑架案进行判决,廖某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廖某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密谋抢劫后,再次绑架勒索
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廖某成、廖某乙密谋抢劫,商量好由廖某乙将刀送到台山市大江镇江东工业区岐岭路北段尽头处给其以后,廖某成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将驾驶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龚某骗到上述与廖某乙约定的地点,持廖某乙送来的一把刀,廖某成以胁迫的手段,劫取了被害人龚某的现金270元。
抢劫得手后,廖某成又持刀绑架了被害人龚某,并致电被害人龚某的妻子梁某某,以龚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梁某某索要赎金5000元。在索要赎金的过程中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追捕时,廖某成携带被害人龚某的NOAIN5310型手机(价值131元)并驾驶被害人龚某的飞肯牌FK125-2G型摩托车(价值2997元)逃脱。次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大江镇江东开发区岐岭路边一高压电线架底下将被绑在该处的被害人龚某解救,并在台山市三台大道长塘路口路段寻获被害人龚某的摩托车及手机。
廖某成是否构成绑架成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廖某成、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廖某成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成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廖某乙的刑事责任。
廖某成在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但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犯绑架罪的指控,辩称是被害人说叫其妻子拿钱的,其不构成绑架罪;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辩称其是初犯,因法律意识薄弱才犯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廖某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廖某成提出其不构成绑架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在被绑架的过程中,被害人龚某曾打电话给梁某某说他被人绑架了,随后被告人廖某成就在电话里以被害人龚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梁某某索要赎金5000元,故被告人廖某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其相应辩解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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