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矿山股权转让纠纷,索赔金额高达1.1亿元,创下我省经济案件标的之最。日前,这起亿元股权纠纷大案一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审理。这起股权纠纷又案中有案,一名涉案第三人因股权纠纷惹上刑事官司,一审被法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终二审被宣告无罪释放。在坐了400多天的牢狱后,他又以第三人的身份再次走上法庭为自己辩护。
股权转让,6股东状告买家索赔1.1亿
2003年7月,安徽霍邱诺普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诺普公司)由12名股东投资成立。2005年,上海老股东决定退出诺普公司。当年12月,上海老股东以1.071亿元价格将持有的63%股权转让给股东之一的徐某。徐某在支付5500万元后,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剩余的款项,双方形成债务债权关系,从而导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不久,诺普公司全体股东又决定将公司整体对外转让。随后,全体股东委托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王某担任转让招商谈判代表。2006年6月,诺普公司与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简称邯邢局)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诺普公司100%股权以1.9亿元整体转让给邯邢局。2009年4月,徐某等6名原股东将邯邢局告上安徽省高院,诉称在转让协议履行期间,发现邯邢局采用贿赂方法收买王某,封锁相关投资人竞价信息,故意压低本次转让价格。王某出卖委托人利益,从被告方获利2200万元。此外,邯邢局还背地里一次性补偿上海老股东1200万元。6名被告在诉状中认为,在本次转让活动中,王某、上海老股东分别收受邯邢局支付的好处费,而遭到严重损害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亿元。后6名被告又补充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签订的整体转让合同无效。
案中有案,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作为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涉案的第三人,王某曾经惹上了一场牢狱之灾。
2007年8月,有人向霍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王某在诺普公司整体股权转让中,除签订1.9亿元股权转让合同外,又私下与邯邢局签订补偿王银陵2200万元的合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警方立即立案侦查,10月25日王某被刑事拘留。2008年5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2008年8月,霍邱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是诺普公司股东之一,又是副总经理,只能代表诺普公司,而不是居间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主体,王某收取的应是贿赂款,而不是中介服务费,也不是股权补偿款,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王银陵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实际违法所得1127万元上缴国库。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六安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代表全体股东对外进行股权整体转让谈判,与其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无关,其业务并非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主体。王某在收取邯邢局2200万元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遂撤销霍邱县法院一审判决,终审宣告王某无罪。至此,王某在坐了400多天牢狱后被无罪释放。
庭审现场,三方唇枪舌战激辩有辞
2010年3月9日,省高院对这起亿元股权纠纷大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徐某等6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诉称,邯邢局采用贿赂方法收买王银陵,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本次转让价格,造成6名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签订的整体转让合同无效。邯邢局方面的委托代理人则辩称,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贿赂和恶意串通,与王某签订的2200万元居间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因此,股权整体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驳回6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作为涉案第三人出庭为自己进行了辩护。王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是否存在贿赂行为,司法机关在对其刑事判决中已有定论。王某在受全体股东委托与第三方谈判时,经上海老股东提议,曾与各方达成一个补充协议约定:股权整体转让价款以1.7亿元为基准,高于或低于部分均有王某个人继受和承担。因此,在1.7亿元以外部分他自己与邯邢局签订2200元补充协议的行为,是法律上不禁止的民事行为,而且这一行为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当日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时间,三方就各方的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法庭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于被告邯邢局的拒绝而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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