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伤残抚恤关系接收办理规定有哪些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二、青岛市伤残抚恤关系接收流程是什么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办理时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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