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存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4:44:11 143 人看过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执行罚和代执行两种形式。执行罚是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代执行是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监察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1、监察机关的性质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将监督性质的监察机关与执行性质的行政机关并列,符合“执行和监督分设”的现代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二、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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