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兴宁市嘉华有限公司所谓的免责条款无效,并一次性支付矿车工宋伟工伤赔偿4.4万元。
2006年7月21日,拿到工伤鉴定书的宋伟向东家兴宁市嘉华有限公司索赔,该公司却说宋伟找错门了,工伤赔偿应由包工头何华负责。
因矿车脱轨致残
2005年3月18日,嘉华公司与包工头何华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何华组织工人开采萤石。合同中,双方对生产安全责任作了约定,如有工伤情况产生,责任由承包方何华承担。两个月后,宋伟加入到嘉华公司的萤石开采运输中。
同年8月1日,宋伟驾驶的矿车经过一道风门区拐弯处,由于弯度超急而脱轨。一声惨叫过后,宋伟感到被压在矿车与铁门中的左手好像要断了一样。经兴宁市人民医院诊断,宋伟左手掌第2、3、4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宋伟左手8级伤残。
2006年6月30日,宋伟向兴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嘉华公司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费用。7月21日,劳保局认定宋伟受伤为工伤。
除了司法鉴定,兴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评定宋伟的残疾为8级。嘉华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兴宁市劳保局撤销宋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兴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书,裁决嘉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宋伟工伤赔偿4.5万元。
工伤索赔遭拒
在这起工伤赔偿中,嘉华公司始终认为与何华订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并且其有工伤免责的约定。据此,嘉华公司矢口否认应赔偿宋伟工伤费。
出人意料的是,嘉华公司将宋伟告上兴宁法庭,并认为仲裁书中认定嘉华公司为赔偿主体存在明显错误,拒绝工伤赔偿。
宋伟对东家的辩护既不解又不满。工伤前,他一直在嘉华公司开矿,与嘉华公司显然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嘉华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包工头何华没有,所以嘉华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免责条款实为侵权条款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嘉华公司与何华之间属内部承包关系,其合同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为承包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定性质是以承揽者制造定作物以满足被承揽者的特殊需要。在该案中,宋伟挖矿不存在制造定作物的性质,故嘉华公司咬定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嘉华公司是赔偿的主体,与宋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兴宁法院认为,嘉华公司与何华签订工伤由承包者负责的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何华与宋伟之间也存在雇佣关系,但在此工伤赔偿案中属另一法律关系,何华与嘉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可另行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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