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6:17 276 人看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府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廉租办应当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廉租办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

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

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配套

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40元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领取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廉租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廉租办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

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的起始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度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

1.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2.配租家庭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交区廉租办备案后,方可入住或领取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三、配租管理

区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规定水平累计满2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的;

3.将廉租住房的承担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配租家庭违反廉租住房政策、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区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家庭住房的有关手续。

四、其它

(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如属使用权房,凭廉租办盖章后,办理进户手续,并免购住房债券。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衔接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进一步推进网上备案工作,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为做好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的工作衔接,市局编制了《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信息系统”)、“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和“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权籍信息系统”)已实现沟连,为网上审批预售许可提供了技术保证。现将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规定如
    2023-06-05
    251人看过
  • 上海市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由市建委、市财政、市物价、市房地局批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一、《规定》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征收,一区一证,每张许可证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二、《规定》第五条,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由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领。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各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专用收据”收费(附收费票据样张),票据管理和票据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三、考虑到实际情况,本《规定》实施前,各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规土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可按以下标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2023-04-22
    390人看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沪价商[2003]04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的特殊优质服务,需要适当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限收费的,实行申报审核制管理。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政府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备案制。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规定(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包括加盟店和承包店),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内的特殊优质服务,可申报突破政府指导价收
    2023-06-07
    343人看过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
    2023-06-10
    185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将《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一、以滩涂围垦成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一)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原件);4、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5、成陆后的地籍图(原件二份);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其中,有立项批文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书(原件)。(二)2004年8月1日后,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应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2023-04-22
    464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
    2023-06-10
    16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文号:经市政府批准,新的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继2006年8月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2007年6月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调整以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土地补偿费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价值、土地供求关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业产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为调整依据,它是支付让渡土地所有权的费用,也是对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来对被征土地付出和投入的补偿。征地青苗补偿费以全市农村主导性农作物为基础,以前三年平均亩产值和增长率作为基本依据,按稻谷、棉花等粮棉五大类和瓜菜、茄果等蔬菜八大类实施补偿。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分为非居住房屋
    2023-04-23
    301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土地管理局(所):现将《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管理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租赁房屋开办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现将具体收费办法规定如下:一、合营企业租用本市房屋(包括公管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均需与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须由承租者向市土地局办理申请用地预约登记,同时附送房屋《租赁合同》(草案),经审定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和土地使用费标准后,双方正式签约。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租者、承租者的全称;(2)租赁年限和用途;(3)租赁房屋的座落,租赁部位,建筑面积和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4)房屋租金标准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5
    2023-04-22
    389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第三条
    2023-06-10
    6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号: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发布日期:2005-4-30执行日期:2005-4-30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
    2023-06-10
    35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使用人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情况。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
    2023-06-10
    214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经1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一、扩大对象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级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级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符合上述2、3条件的,解决方法均采用实物配租形式(本人提出租金配租也可以)。二、配租面积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三、配租标准1、调整租金配租标准(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
    2023-06-10
    371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行为的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规定。二、公房分户、更改户名、公用部位的使用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
    2023-06-10
    42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什么内容么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
      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XX)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XX)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XX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居民医保监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上海市住房能源能源管理办法制定办法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30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
    •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的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3
      人力资源XX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