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该如何“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51:10 332 人看过

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大,对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的管理有没有特殊要求?他们任职是否也要接受资格审查、也要参加考试?中外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何时享受监管方面的同等待遇?请看金融时报记者发自北京的报道———

11月3日,当北京银行战略合作伙伴荷兰ING集团派驻的两位高管人员拿到中方的聘书那一刻,立即成为首都众多新闻媒体聚焦的对象。当有媒体记者问到外籍高管人员上岗前是否参加考核时,刚刚受聘的外籍高管北京银行副行长侯德民带有澄清某种误解的口气说,我可是经过银监会考试审核通过后上任的。北京银行行长助理宋文昌告诉记者,侯德民这次考试是高分通过的。

对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的依法考核管理,早在1995年第一家外资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北京分行在京城挂牌营业时就已开始。从那时起已经有了一整套对外资高管人员的考核机制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历经十年,北京辖内外资银行有了快速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末,北京地区已有营业性外资银行网点(不含自助银行)26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94家。北京外资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借助母行在产品开发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突出其在衍生产品、个人理财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开发适应中国市场的外汇及人民币业务产品,业务品种达到13类70余种。随着人民币业务的放开,目前有10家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正式开办人民币业务。外资商业银行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随着机构数的增加,一批外资高管人员受派受聘进入管理层,成为洋行长、洋经理

说到洋行长、洋经理,外界第一印象总以为是黄发碧眼、洋腔洋调的老外。其实并非如此,他们中间有相当数量的华人。这些高管人员有的为母国所派,有的从其他地区调入,还有不少是在华公开招聘的人员。对外资高管人员的管理有何特殊要求,他们的任职要不要接受资格审查、是否也要参加考试等一系列问题,外界似乎知道的并不多,对此,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银监局,了解了一些外界所关注的情况。

外资银行老总同样要过好市场准入关

据北京银监局负责人介绍,外资银行高管人员到任前,必须经监管当局的资格认证。采访时,银监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家外资银行拟任命一位副行长,但由于其金融从业年限不够、从业经验不足,结果其任职资格未被核准。为了核准某个高管人员的真实信息,银监部门时常会通过域外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拟任人符合要求,则必须参加北京银监局组织的任前考试。考试为机考形式,从题库随机抽取考试题目,考核拟任人对相关法规掌握和了解的程度。由于参加考核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度,有时会出现同样的考核内容有三个语种的试卷。初试不合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合格则表明其在熟悉相关法规方面存在不足,任职资格也难于通过。据介绍,各外资金融机构非常重视市场准入考试,考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考完后各行都急切想获知考试结果,常常以分高他行为荣。经考试合格的拟任人,北京银监局将约见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在申请材料提供的有限信息之外,更详细、深入地了解拟任人的有关情况。

整个准入过程既要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又要紧密结合金融监管实践。据了解,不少被母国派来的老外,对任职前的审核感到很正常。他们反映,考核的难度、程序的规范同其母国任前考核几乎是一样的。

严字当头确保外资银行稳健运行

对外资高管人员的管理,除日常的年审、定期谈话、现场检查等规定动作外,北京银监局尤为重视对其履职能力的持续性监管,重视监管过程的严肃、严格和严谨。

为使外资银行高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北京银监局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见当事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层,坦诚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

当外资金融机构发生非审慎经营行为时,监管当局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机构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高管人员进行警戒谈话、限期外资金融机构更换高管人员等。2004年,北京一家外资银行对会计报表未能按要求审慎处理,该行高管人员马上被北京银监局约见进行诫勉谈话。根据监管提示,该行迅速进行了整改,补充了营运资金。

北京银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外资银行经营多年有一套成熟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风险隐患有很强的敏感性。作为北京辖内的银行监管当局,为了首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在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上,不论是检查的力度,还是对违规处罚尺度的把握上都是一样的,并无厚此薄彼的情况。

中外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法规正走向趋同

据银监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对中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双轨制。适用于中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规主要是2000年发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此外,中国银监会2003年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做出了规定。对于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则适用单独的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

当记者问及何时能够消除中外资金融机构法规中的差异时,北京银监局主管领导充满信心地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用不了很长时间,在中国境内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将适用同样的法规,并享受同等的待遇。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记者吴进宇通讯员简时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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