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可以并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08:55:11 145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可以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能并存的。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期间,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不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可不可以并存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不能并存。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

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不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附生效条件成就。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期待条件可不可以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

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视为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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