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矛盾的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13:22 431 人看过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关键时期,大量的征地拆迁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但在热火朝天的大开发、大招商的同时,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关于征地拆迁矛盾,主要是关于拆迁补偿的矛盾、强制拆迁的矛盾,并引起持续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过激行为,本文不想对任何个案是非进行分析,而是旨在分析关于征地拆迁矛盾的法律根源,并从法律构造的层面提出对策。

一、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理论前提:对公民的权利的尊重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征地与买地

征地拆迁的对象是广大居民的生存、生产之根本:居房、粮田等核心财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定的(用益)物权,根据现代宪政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对居民物权的绝对尊重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用益)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是法律保护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得侵犯,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才能予以征收,即至少有三个条件:必须基于国家公共利益;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否则即为违法。所以征地拆迁一定要把握好国家权力的界限以充分的尊重居民的私权。

所以,我们在征地拆迁时首先要区别是为了公共利益(军事目的、公用设施、政府目的等)、还是为了一般利益(商业、工业等),应当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地(狭义),对此国家有依法的强制拆迁权;而为了一般利益的,只能是买地而不能(强制)的征地,因为国家没有理由为了商业性的一般利益而侵犯同等的民事利益,因为在民法上一切自然人、组织、国家都是平等的,依据民法任何主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将加于他人,国家亦然。所以根据法律原理,我国大量的商业性开发用地(包括一般商业性的老城区改造、开发区建设)都不应当用征地的原则(因为征地带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国家强制性,不同于为了民商利益的主体平等性),而只能用买地,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讨论是否转让、任何转让,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价值判断:平等对待一切主体的利益

即使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拥有强制征地拆迁权,但并不等于国家拥有免费或者低价征地的权力,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主体的合法利益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没有理由赋予任何一个主体在利益上具有优势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我们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强制征收时必须给予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没有理由给予本国居民低于外国人的法律待遇,所以征地拆迁的补偿必须是充分、及时、适当的,否则即为违法、侵权。至于买地就更应当给予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了,当然这里与征地不同的是通过平等协商的价格,而不是通过带有强制性的交易条件,因此买地更趋向平等的利益格局。

但目前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经营城市和招商引资的目的,肆意侵犯居民的权利,一方面通过强制的价格标准、强制的征地拆迁手段低价的取得土地,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商业化拍卖高价出手土地,差价从数倍到几十倍,屡见不鲜,名为经营城市,实际是为地方财政之目的而非法掠夺人民利益;或者将土地低价转让给外商,既导致了招商的恶性竞争不谈,又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的政绩,让人民付出重大的牺牲,很难让人民满意。所以我们应当追求居民、政府、外商、国内商人的利益均衡,让所有主体都平等、充分的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利益(十六大及三个代表精神)。

三、关于征地拆迁的基本程序保障——公民的诉权

不论是征地还是买地,都是双方主体利益的较量,有矛盾十分正常,关键是用什么办法解决矛盾。毛主席说过:要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现代法律原理告诉我们:有损害就有救济,而现代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就是诉讼,以区别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封建专政下的农民起义。所以我们应当从现代法律精神出发让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征地拆迁的矛盾,并进行公平的审判,而不是:不予受理、未经审判即强制拆迁、一律判决败诉,以致群众只能上访中央或者走上绝路!

四、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基本法律路径

所以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关键是坚持三个代表,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即充分的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法治国家的原则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的矛盾:

1、严格区分征地与买地;

2、允许平等的协商程序;

3、进行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

4、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适用;

5、真正赋予公民以充分的诉权。这不仅要求我们改变旧思想,培养宪政思想和权利观念,还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原则处理矛盾,而不是封建的强制措施,人民期待着人大、政府的民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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