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撤回出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5:15 331 人看过

1、合伙企业是否抽回出资

但是,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法抽回合伙企业,但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收回的财产,对退伙前因该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相应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补充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它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还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退股的责任规定比较完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此类违法行为,只有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以自有资金作为入伙的担保,而普通合伙人则以自有经营加自有资金。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的场所,与股东类似。2006年修订的《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虚假出资和逃资责任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参照上述《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免偏离当初增加有限合伙的初衷。也就是说,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者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补足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就是出资不足的表现之一。因此,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另一个法律依据。退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出资不足的情形。但是,撤资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犯,违反了《合伙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视为违法行为,撤回部分应予返还

合伙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它没有规定全体合伙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重大区别之一。但是,在对公司成立条件的习惯性思维下,这种差异有些难以理解

一般来说,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在成立之初必须有一定的资本保障,即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是其对外业务活动的财产基础和保证,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对企业注册资本提出下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的资金,防止“钱袋子企业”的出现,维护企业的信用能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保证了企业的信誉。而且,从近几年的实际操作来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度有限,注册资本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合伙制是一种主要的、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太依赖资本,只要能保证最低限度的经营需要。因此,合伙法没有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是由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额,这就为更多的人,特别是有能力但资金短缺的人创造了条件,参与合伙

为大力扶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工商部门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的限制,投资1元即可申请注册。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退伍军人、残疾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资本)的限制,作为改善民生的便利措施,公司的投资者普遍实施抽逃出资行为。在合伙企业中,由投资者实施。属于严重侵权行为,相当于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以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公司或者企业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以抽逃资本罪判处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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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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