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收费站稽查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7:00 18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稽查内容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县(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路、桥、隧收费站点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有效地遏制贪污票款行为,树立良好的收费工作人员形象,现将《吉林省公路收费站稽查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公路收费站稽查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车辆通过费收费站管理办法〉(吉交发[1994]6号),加强对全省路、桥、隧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的管理,强化稽查力度,有效地遏制私贪票款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收费站的主管部门(指省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收费站的市、州、县(市)交通局、公路处、公路段及股份公司、下同)应配备专、兼职稽查人员,负责车辆通行费收缴的专项稽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收费站主管部门的稽查人员,有权对全省各收费战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三人以上,并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

第二章稽查内容

第四条稽查员有权稽查收费站领导对站内收费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是否制度化、经常化,问题处理是否及时。处理来信来房、查处举报案件及处理稽查人员、收费人员和站内其他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稽查员有权稽查收费站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是否认真严格,一丝不苟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问题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六条稽查员有权稽查收费站监控人员是否24小时坚守岗位,对收费人员的违纪行为能否及时记录或录像,并按规定上交领导处理。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对收费人员违纪行为,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收费站领导在本站稽查时发现收费员贪污票款行为除开除当事收费员,没收其风险抵押金外,并要扣发收费当班班长、稽查员、监控员当月奖金和处以100元罚款;处以稽查班长、监控室负责人50元罚款。

2、一次稽查发现2人次有贪污票款行为,收费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间接责任者加扣半月工资,并分别再追加100元,50元罚款。

3、一次稽查发现3人次有贪污票款行为,收费人员除按(1)款处罚外,对间接责任者加扣全月工资,并分别再追加200元、100元罚款;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经收费站主管部门稽查有收费员贪污票款问题的收费站有关领导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做以下连锁处罚:

1、一次稽查发现1人次收费员贪污票款,对站长及主管副站长处以罚款50元,其他站领导罚款20元。

2、一次稽查发现二人次收费员贪污票款,对站长及主管副站长处以罚款100元,其他站领导罚款50元。

3、一次稽查发现3人次收费员贪污票款,对站长及主管副站长处以罚款200元,其他站领导罚款100元;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4、对经收费主管部门稽查贪污票款年累计5人次以上的收费站,(本站稽查发现除外)对站长、主观副站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其他站领导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稽查发现或举报收费人员贪污票款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有功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奖金由各站自有资金解决)

1、收费人员举报,一人次奖励500元。

2、当班班长举报,一人次奖励500元。

3、监控人员举报,一人次奖励500元。

4、社会人员举报,一人次奖励100元。

5、稽查人员稽查发现,一人次奖励100元。

6、收费站的领导稽查发现,一人次奖励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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