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本意
我国被尊为缓刑之父的布伦格认为,缓刑是一个人道的,个别化的,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害处的理想药方。我国的缓刑制度也是为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给那些轻微犯罪者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使他们能避免短期入狱对其自身和家庭的影响,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社会压力。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作为立法者,都在寻求一种既让各方满意,又能起到惩戒目的的方法。对于统治者来说,可以既不必付出一定的司法负担,又可以少树对立面;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既可以感受到统治者的宽宏与人道,又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而对于犯罪者本人及家庭来说,则既要对统治者心存感激,又要深刻的检讨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人们带来的憎恶;这就是立法者一直在苦苦追求的一种刑罚制度。从法律发展史看,缓刑制度是实现这种目的的最为接近,最能体现这种立法本意的一种制度。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所在,渐渐脱离传统报应刑的桎梏。从缓刑制度发展的雏形开始,立法者就有意无意的发展、培植着这种制度。这也是缓刑制度一经诞生,就在世界各国呈燎原之势的原因所在。
短期自由刑的危害在我国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它不仅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相反,短期的羁押倒为这些犯罪人的交叉感染提供了机会。他们会在一起交流犯罪心得、犯罪技法及一些反社会的思想,共同形成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高危人群。对于过失犯罪或职务犯罪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改造好。而对于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则在短时间内改造好的机率几乎等于零。在狱中,通过对重新犯罪且前后犯罪性质不同的罪犯进行调查,罪犯的交叉感染率为3.4%,另外,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和道德标准,使得对曾经入狱的人充满歧视和不信任,这也使得犯罪人很难顺利回归社会,很难不受任何刺激和影响。这往往也成为其重新犯罪的又一因素。这就是人们苦苦寻找能避免这方面负面影响的一种刑罚制度的根本所在。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警示,惩罚只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手段,通过惩罚的手段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同时也教育、警示其他人自觉遵守法律,不要效仿,否则会受到惩罚。刑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都无法矫治其行为时,才用刑法予以制裁。在使用轻缓的刑罚就能达到刑罚目的时便应当避免使用严苛的刑罚。缓刑制度正是突出了这一主要的教育、警示功能,体现了宽大政策,避免了行刑带来的负面影响。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人;是有利于犯罪人本人利益的充满人道主义思想的个别化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宗旨是以人性的感化,以个别化的行刑方式,以较小的资源付出,以最低的负面影响,来挽救一些易于改造的犯罪人,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二、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我国缓刑的适用范围只适用短期自由刑,不仅仅范围不广,而且还有诸多条件加以限制,即使这样,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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