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刑事案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3 23:11:19 395 人看过

一、介绍卖淫罪是刑事案件吗?

介绍卖淫罪的犯罪类型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当中的犯罪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经济犯罪等。应该说介绍卖淫罪也是属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介绍卖淫罪的处罚,通常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的行为内容是什么?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二人合租一间房屋时,其中的一人为对方与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而离开房间的,不得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牟利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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