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8日讯,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
月8日讯,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根据通知精神和贯彻意见,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16级(工伤共分为10个级别)工伤人员伤残津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增加140元,最高增加165元。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我省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省里制定的调整标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5月1日后,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我市的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诸城、寿光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青州、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
目前,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市直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本月10日前即可到账,1-4月增补部分将一并发到个人存折上。
相关文章
轻微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特别推荐
上海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一至十级)
甘肃省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不足525元的调整到525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超过2600元的调整到2600元。
本次调整前伤残津贴已超过2600元的不予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甘肃省劳动厅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相关文章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
特别推荐
上海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一至十级)
-
2010年天津市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告
255人看过
-
工伤津贴和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
215人看过
-
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通知:山东省(2009年)
417人看过
-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367人看过
-
牡丹江市:2010年提高伤残津贴标准
110人看过
-
天津市2010年工伤待遇标准调整情况
429人看过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更多>
-
国家调整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2016年国家是否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消息。按以往的惯例,通常都在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调整,调整标准略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也应相应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
潍坊生育津贴标准是?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9关于潍坊生育津贴的标准,一般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随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是否适时调整及如何调整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随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的工资,是对继续工作的工伤职工的劳动报酬而言,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的工资每年调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水平,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退出劳动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有可能每年调整,也有可能几年调整一次,由省
-
2020年伤残津贴调整了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22018年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调整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增幅达26%,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幅为12%,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