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10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40:50 112 人看过

月8日讯,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

月8日讯,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根据通知精神和贯彻意见,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16级(工伤共分为10个级别)工伤人员伤残津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增加140元,最高增加165元。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我省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省里制定的调整标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5月1日后,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我市的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诸城、寿光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青州、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

目前,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市直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本月10日前即可到账,1-4月增补部分将一并发到个人存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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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不足525元的调整到525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超过2600元的调整到2600元。

本次调整前伤残津贴已超过2600元的不予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甘肃省劳动厅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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