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2:20:41 456 人看过

新华网消息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报告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形成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做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工作,作辅导报告。

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劳动合同法的报告。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主持会议。新华网姚勇摄

盛华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

访谈回放访谈图片文字实录直播摘要

[杨景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劳动合同法的报告。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新华网姚勇摄

三个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杨景宇]: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很低。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正反两面的经验都证明: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不能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而产生与企业的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满心焦虑的情况下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如此等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这里有必要讲一下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近几年来,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劳务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却比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产生上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除此之外,有些地方存在当地政府把吸引投资置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上的问题。有的地方把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劳动监察机关执法设置重重障碍,规定不得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投资环境优化办公室”、“软环境办公室”批准,等等。有些执法人员对劳动者态度冷漠,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更多[1][2][3][4][5][6][7]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9: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申请仲裁相关文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来连
    10月10日至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来我市进行执法检查,省市领导闫丰、李万才、夏德仁、怀忠民、肖盛峰、王承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文健陪同检查。检查组在连期间,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举行座谈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交换执法检查意见。据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2018家,涉及劳动者15.8万人,共查处侵害劳动者案件290件,责令补签劳动合同3265人。经过多方努力,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各类企业30869户,应签订劳动合同126.7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6.2%。另据了解,全市一级管理网格覆盖率达到100%
    2023-06-09
    124人看过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地位与任期
    (一)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二)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负荷: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从第六届人大起,总人数约为155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根据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023-04-24
    492人看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选项B错误。《立法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选项C错误。《立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2023-05-04
    291人看过
  • 杨景宇谈劳动合同法:好法得不到执行就失去意义
    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杨景宇指出,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试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
    2023-04-22
    55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二)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根据《民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这些年来,旅游几乎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普通民众在节假日期间首选的一种娱乐方式,可是也有很多民众因为当初选择的旅游社太不正规,真正体会了一把什么叫花钱找罪受的感觉,对于旅行社的某些肆无忌惮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维权就一定要正当维权。
    2023-03-27
    376人看过
  •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什么机构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在此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
    2023-04-27
    494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2010-07-1311:25目前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再加上许多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就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频发。当出现纠纷时,劳资双方往往又对什么样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什么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就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是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类型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解决: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
    2023-06-09
    476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产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023-08-18
    343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法律困境的解决思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各物业管理法律主体的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利,一般都设有业主自治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住户自治组织(房客联合会或者住户自助小组)。这些组织的存在,对于贯彻政府的物业管理政策、有效的实施物业委托管理、保证业主和住户的自律和相互监督,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对业主(或住户)自治组织加以规范、扶持和制约。其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性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就规定:凡同一建筑物有三户和三户以上业主,就必须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委员会”。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授权业主选择是否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组织,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权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立案法团,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利,实现利益并承担责任。发达国和地区的法律一般也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要依法到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法
    2023-06-10
    150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法律知识回答
    1、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什么?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2、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3、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不可以。
    2023-03-24
    274人看过
  • 人大法工委官员解读公务员服从义务和抗命权
    公务员法中凸现出很多新亮点,而五十四条的规定,都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条在规定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的同时,添加了对上级的错误命令有抗辩权和抗拒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介绍了这条法规的立法本意。许安标说,在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公务员的纪律中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违法的、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公务员仍然必须服从,不符合国家机关的宗旨,也违背依法治国的要求。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后来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将这一规定改为不得对抗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在决定命令之前增加了依法作出的限定,即公务员执行与服从的是合法的决定命令,换句话说,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目的是要在公务员服从决定命令与抗拒违法决定命令之间寻找到一个结合点。许
    2023-06-06
    266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能否有非业主委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区域的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是业主。物业服务区域中的承租人、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有关行政机构或者组织的人员都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代替业主行使物业自治管理权。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份房产,也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成员。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力主要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2023-04-04
    177人看过
  •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是什么级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审议涉外法律和涉外条约的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以及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等。主任委员是国家级别的,副主任委员是副国家级别的。常务委员虽然没有明确的级别,但是他们大多都是一般正部级退休干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有关涉外法律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或废除条约、协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审议
    2023-09-12
    461人看过
  • 解读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1.委托合同
    2023-06-09
    49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申请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更多>

    #申请仲裁
    相关咨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行使法律责任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4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法律委员会的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机构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对于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来说,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法律委员会虽然也是一种专门委员会,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有哪些人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间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
    • 无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如何申请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25
      可以到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遭受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