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9:45:06 30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当村集体为了建设当地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或者发现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具备了条件。这时,村委会应该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村集体代表通过后,就可以开展土地回收工作。在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时候,村委会要提供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不规范使用土地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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