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8:11:21 458 人看过

国发〔1983〕194号

(1983年1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买卖

第九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章租赁

第十五条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第十七条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代管

第二十三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21: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 浙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浙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
    2024-01-31
    22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times;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
    2023-08-17
    40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24是如何规定的?
    在城镇地区,房屋如果已经破旧不再适宜于人们居住,当地的行政机构可能会选择授权给当地的企业单位,让其将房屋进行拆迁重建,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立法机关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规定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国务院
    2024-01-27
    402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六章事故处理
    2023-12-12
    79人看过
  • 济南市常委会宣布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阅读全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废止《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拆迁单位成历史名词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自1991年8月
    2023-07-02
    14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1991年6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原《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瑾介绍,原《条例》实施10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挤住亲戚家里过渡,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
    2023-06-05
    64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
    2022-10-30
    151人看过
  • 房屋拆迁如何赔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这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出租住宅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拆迁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将原房屋拆除,将新房屋补偿给产权人,产权人应当将该补偿的房屋继续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应当修改原租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23-06-08
    61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3生效日期:2002-12-03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二○○二年七月三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二年一二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尝、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
    2023-04-23
    396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中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县区城镇(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缮私有房屋(包括维修、翻建和扩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修缮私有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要求。二、不损坏城镇绿化,不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三、不妨碍相邻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四、以自用为目的,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清楚。五、扩建房屋按常住人口计算:市中区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市中区的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20平方米。在城郊结合部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郊县区城镇私有房屋扩建的限制面积,由各县区确定。第四条修缮私有房屋,禁止侵占公园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
    2023-06-10
    192人看过
  • 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章买卖第四章租赁第五章修缮与拆迁第六章代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依据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镇和未设镇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对城镇的私有房屋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
    2023-06-10
    140人看过
  •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搞好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给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原则,进行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和生活服务等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和价格等事项。第四条城市房屋建设开发的工程,必须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领导下,坚持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设施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
    2023-06-10
    472人看过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
    2023-08-05
    18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合法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一、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 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产权的房子不会在交易市场备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贷款购买的。 2、大产权的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可以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小产权多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办理不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 4、大产权房是可以
    •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表述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条例哪些文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是怎样规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