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利息支付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8:11:26 489 人看过

附条件合同利息可以当面现金支付,也可以银行转帐支付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应符合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一、合同解除的约定有什么限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让我们来分析第一个案例。郦某与某通讯市场之间的约定:

“出租方承租方中间任一方如需解除合同,需向对方缴纳全年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首先,“向对方缴纳全年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这显然不属于法律事实,而是一个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次,此处“如需解除”应该理解为需要双方另行协商合意解除。因此合同中的这一约定,只能认为是纯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并非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同时郦某声称其身体状况不佳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对郦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如果双方约定:“如果一旦郦某经营亏损,即可解除合同。”那郦某经营亏损就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即是郦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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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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