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9:40:24 497 人看过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一)减损规则:指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发生时,非违约方应主动减轻损害,否则将就扩大的损害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既然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减损规则同样也应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予以适用。

(二)损益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受害人本应支出由于损害事实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和原本无法获得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予以扣除。

(三)过失相抵规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也有过失的,如受害人的行为造成对方的违约或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我救助而未进行必要救助,从而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要与受损方的过错相抵,法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真实性和严重性原则:精神损害必须是事实上存在,这也是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而所谓严重性原则,是指对一些很小的损害不予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是达到了一定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将一些轻微的损害排除在外,防止了滥诉,有利于确定受案的范围。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须有原因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二)须有损害的发生:合同债权人遭受精神损害;

(三)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

关于上述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与《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总体采纳严格责任相适应,上述要件也不要求债务人义务违反的主观上的过错。这一点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债权人精神损害存在与否原则上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要债权人人格权受有损害或合同的适当履行对债权人具有某种特殊的精神上价值而债务人的义务违反使其目的不能达到,便可推定债权人受有精神损害,但应允许债务人就个别之情形提出反证。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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