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离婚夫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14:13 473 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如下:1、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婚后另一方未将户口迁入其产权人的家庭户口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2、若双方均为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3)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4: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进行处理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折价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3、代耕。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4、轮耕。在
    2023-06-13
    350人看过
  •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配
    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折价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3、代耕。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4、轮耕。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
    2023-06-20
    180人看过
  • 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配
    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赵女士一家当初分得的三亩多承包地,确实包含有她的份额。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争议的,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由女方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若女方对承包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2023-06-13
    284人看过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其特征在于: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
    2023-06-22
    217人看过
  • 夫妻离婚需要怎么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具体如下: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进行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以下方式,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基本原则;流转的时间不可以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二、承包土地征地补偿如何计算的?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划分标准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用于补偿
    2023-03-20
    419人看过
  • 夫妻离婚时要怎么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结婚后女方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被收回;离婚后,在男方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无法带走,即使男方愿意分出,也不便耕种,这样就使离婚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广大妇女的权利,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据此,离婚时,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一、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如何分割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
    2023-04-01
    8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夫妻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3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2.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划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7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1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
    • 夫妻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分割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9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 夫妻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