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30:40 188 人看过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卢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何某。

被告人曾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39550元;被告人何某负责望风掩护,参与其中5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32270元;被告人曾某负责望风掩护,参与其中1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15060元。所劫财物均交由李某2保管并负责销赃及赃款分配。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陆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赃物发票、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清单及工作情况等书证;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及同案犯李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2009年8月12日的犯罪事实表示异议,并辩解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和胁迫行为。

被告人何某亦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2009年9月4日、6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辩解其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39550元;被告人何某负责望风掩护,参与其中5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32270元;被告人曾某负责望风掩护,参与其中1次作案,共抢劫财物价值15060元。所劫财物均交由李某2保管并负责销赃及赃款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12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弄3楼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陆某、周某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游艺城,在该游艺城附近小巷内劫得陆某千足金项链1根(价值12290元),在该游艺城内劫得周某诺基亚E71型手机1部(价值1620元)。

2、200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何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陈某至某某路X号某网吧外通道处,劫得千足金项链1根(价值5520元)。

3、200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何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沈某至某某路X号5某KTV的包房厕所内,劫得千足金项链1根(价值5060元)。

4、200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陈某2、於某、许某至某某路X号某卡拉OK厅,劫得陈某2诺基亚N85型手机1部(价值1920元)、劫得於某诺基亚N6220型手机1部(价值1440元)。

5、200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潘某、祝某至某某路X号8楼某会所包房内,劫得祝某诺基亚5800XM型手机1部(价值1910元),劫得潘某诺基亚N78型手机1部(价值1360元)。

6、2009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在李某2的纠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网吧,使用上述手段胁迫被害人王某、张某、吴某至某某路X号三楼某卡拉OK厅包房内,劫得张某诺基亚8800A型手机1部(价值6200元),劫得吴某夏普手机1部及现金8000元,劫得王某索尼爱立信K850i型手机1部(价值86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09年9月24日将被告人李某、何某抓获并缴获赃款4677元,11月6日将被告人曾某抓获;缴获赃物索尼爱立信K850i型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其他赃物已被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陆某、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于2009年8月12日遭到李某2、李某抢劫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9年8月27日遭李某2、李某、何某等人抢劫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9年8月29日遭李某2、李某、何某等人抢劫的事实经过;

4、被害人於某、陈某2、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于2009年9月4日遭被告人李某2、何某抢劫的事实经过;

5、被害人祝某、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于2009年9月6日遭李某2、何某抢劫的事实经过;

6、被害人王某、张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于2009年9月22日遭李某2、李某、何某、曾某抢劫的事实经过;

7、各被害人提供的某银楼发票、某金行发票、质量保证单、诺基亚N85型手机、N6220型手机、5800XM型手机、N78型手机、8800A型手机、E71型手机发票,证实本案部分赃物购买时的价格;

8、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赃物索尼爱立信K850i型手机的扣押发还情况;

9、上海市卢湾区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本案赃物的价值;

10、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3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2009年8月27日、8月29日、9月22日三次抢劫的犯罪事实;

12、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的2009年8月27日、8月29日、9月4日、9月6日、9月22日五次抢劫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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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抢劫犯殴打某某至其自杀身亡该如何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乙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否符合“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则在学理上有所争议。一般来说,“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 范某犯抢劫罪会减刑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1
      范抢劫罪的,如果使用减刑,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来进行: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