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是指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人民法院的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不仅是重要的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回重审的两种情形。一是事实错误或者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原判决可以发回重审;第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重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来说,如果原判决中的事实是错误的或不清楚的,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证明事实的机会和可能性。二审法院将首先尽力查明事实,弥补原判决认定的不正当事实,不轻易发回重审;面对违反一审程序的行为,二审法院没有弥补和纠正的可能。只要程序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一般都会发回重审,这是程序正义理念在现代民商事审判中的体现。
二审发回重审程序:
(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必须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不参加第一审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经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调解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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