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主要诱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14:10 114 人看过

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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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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