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监护能力的标准
监护人监护能力的标准,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能力认定由哪个部门开具
监护能力认定部门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生活来源的劳动能力的人进行监护,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监护人证明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因为这两个部门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资料最为了解的部门,有效的保证双方的利益。
三、监护能力缺失的表现形式
监护能力缺失的表现形式有:
1.隔代监护。
这种监护多见于父母双亡或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但祖辈往往年迈体弱,教育水平低,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在精神、道德、教育等方面则缺乏管束和引导,无法全方位地监护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事实上的监护缺失状态。
2.上代监护。
即由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戚或朋友进行监护,一般是父母外出将未成年人暂时或长期托付给同辈人照管,但此种情形下的临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往往只体现在物质保障上,对其习惯的培养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则很少关注,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监管、放任自流,不但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结交不良朋友侵害他人权益。
3.单亲监护。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
4.自我监护。
即完全的监护缺失状态,此种监护多见于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城市流浪儿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n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一)祖父母、外祖父母;\n(二)兄、姐;\n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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