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4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本市天目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刘铭,男,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锦根,男,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长城建设开发公司,地址本市定西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成,上海长城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祺,男,上海闸北房地产发展总公司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凌根龙,男,上海闸北房地产发展总公司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健平因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9)闸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健平,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丽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刘铭,第三人上海长城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根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地局)于1995年11月29日向第三人颁发拆许字(1995)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第三人因长城广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市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拆迁永兴路741弄、773弄、803弄等弄号,中兴路1212弄、1252弄等弄号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住宅建筑面积5876平方米。拆迁期限自1995年11月29日起至1996年5月28日。原审经审查认为,闸北房地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闸北房地局于1995年11月29日作出的拆许字(1995)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马健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马健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拆迁人将1995年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用于现在的拆迁是违法的。请求撤销原判及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闸北房地局及第三人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及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闸北房地局向法庭提供了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向第三人颁发的沪计投(1993)544号关于共和新路、中兴路(南块)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的关于核发长城广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及沪地(94)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批准上海长城建设开发公司建造共和新路、中兴路(南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通知。闸北房地局还提供了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该拆迁基地为一次性现房安置。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上诉人马健平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第三人持1995年11月29日取得的拆迁许可证延用至今是违法的。
本院认为,闸北房地局具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其接到第三人申请后,验证了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审核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闸北房地局向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马健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上诉人马健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陆鼎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案
121人看过
-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
36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25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282人看过
-
魏腾顺诉上海市税务局闸北区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上诉案
210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区别
329人看过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拆迁是否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5城市房屋拆迁,目前的首要依据是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楼主所称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以不可以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地方政府就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都会出台跟国家法律、文件相配套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当公开,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阅,建议楼主研究一下你们当地的配套文件。从经验来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首先是政府结合拟拆迁房屋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提出房屋拆迁安置补
-
房屋拆迁怎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3不需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的时候,拆除房屋是需要许可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
上海市拆迁房屋拆迁处理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8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06-06 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