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受贿合同仲裁(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01:27 405 人看过

在实践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同。westacre案仲裁庭认为,如果被申请人不在其陈述中提出事实,仲裁庭将不必进行调查,仲裁庭的调查方向将完全取决于双方的陈述。本案仲裁庭视自己为法官而非检察官,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未进行任何调查。在上述icc8891案中,仲裁庭首先承认,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声称存在贿赂的一方应提供证据。然而,仲裁庭当时认为,通常很难证明贿赂的事实;事实上,合同的非法目的往往隐藏在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背后,这就是为什么仲裁员别无选择,只能自己分析这些条款。因此,仲裁庭在调查当事人行为及相关证据时,事先设定了以下参考标准:一是代理人提供证据的能力;第二,代理人履行合同的期限;第三,佣金在政府合同价格中的比例。经分析,仲裁庭认定,本案代理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拒绝了仲裁庭的出庭请求,表明其故意回避就贿赂问题作证;代理人赢得政府合同的过程很短,表明存在行贿的可能性;在一般商业实践中,佣金约占合同价格的1%-2%,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佣金高达18.5%。仲裁庭认为,这表明代理人向他人支付了相当一部分佣金。此外,尽管由于缺乏记录而无法确定代理人的具体活动,但根据证人的证词、一些发票和传真,仲裁庭认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实际工作是确保第三方收到款项。通过上述分析,仲裁庭得出结论,所有迹象表明,签署咨询合同时的实际目的是贿赂政府官员,因此合同无效[29]仲裁庭在上述两个案件中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对仲裁庭地位的不同理解。如果仲裁庭只是当事人选定的争议仲裁人,并且只对当事人负有义务,那么他们肯定会对可能的贿赂采取消极态度。然而,我们认为,尽管仲裁庭是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并履行其对双方的判决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应主动调查涉及贿赂的行为。这是因为:第一,仲裁庭除了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判决服务外,还有义务尊重和执行法律。目前,世界各国都明确规定贿赂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上述国际公约还要求各国严厉打击向外国公务员行贿的行为。仲裁庭没有理由无视这些规定,更不用说被非法当事方用作犯罪工具。第二仲裁庭对当事各方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确保其裁决能够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约克公约将违反裁决执行国的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原因之一。如果仲裁庭认定包含贿赂的合同合法并作出相应裁决,则该合同很可能会被执行裁决的国家的法院驳回(3)仲裁庭在处理涉嫌贿赂案件时的报告责任,以及确定其自身的管辖权,在审理和作出裁决时,仲裁庭是否也应向有关当局报告涉嫌贿赂或已确定存在的贿赂?众所周知,与诉讼相比,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之一,审判和裁决不公开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当案件涉及非法贿赂行为时,保密原则并非绝对的。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有义务向其所属的仲裁机构报告。特别是,一些国际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对仲裁庭裁决的审查非常严格[30],因此,仲裁庭向其仲裁机构报告可能的或确定的贿赂是合乎逻辑的。主要争议在于仲裁庭是否有义务向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机关报告?从理论上讲,仲裁员是以私人身份处理纠纷的,但即使是普通公民或公民,仲裁员也不应沉溺于犯罪行为,仲裁方式也不能成为避免犯罪的天堂[但个别国家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没有规定仲裁员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报告[32]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向主管当局报告可能存在或已确认的此类行为及其嫌疑人是值得赞扬的,但这不是仲裁员的法定职责”[33]从仲裁实践来看,没有任何仲裁庭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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