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3:24 429 人看过

(一)法条冲突

票据背书连续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及与此相关的背书真实性问题,迄今为止两大法系有截然不同的处置方法。根据《日内瓦统—汇票本票法》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背书连续不中断的,被认为是合法持票人,与此相关,审查背书的连续不间断,但不负责认定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构成付款人的所有义务。英美法处理方法之要点有三:一是,依据背书形式连续而取得票据这一程序本身,并不授予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只有从有权转让者处取得票据者,才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出现在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所有持有票据者,均非票据权利人;二是,付款人对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付款,并不能免除向原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再次付款的法律义务;三是,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不能向原票据权利人的前手追索。鉴于历史演变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虽然认定票据背书连续效力的实体规则存在着区别,但就法律技术的逻辑结构而言,两法系自成体系的规则在各法系内部的调节机理并不存在冲突。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按此规定,除非票据其他绝对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持票人持有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不仅具有合法持票人资格,而且享有票据权利。

但是,在紧接下来的第32条,却出现了与此冲突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按此规定,后手,无论有无过错存在,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不真实的背书,或者说实质不连续的背书承担责任。即使对后手来说,他几乎无法辨认出其直接前手形式连续的背书实际上是不真实的,其合法持票人资格仍然会受到影响。

上述法条冲突,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两难:其一,直接前手背书不真实的票据持有者,他是否有权凭票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他的前手追索?是否在请求付款或者追索的同时须负举证责任?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及被追索人能否以《票据法》第32条为法定事由对他的请求进行抗辩?其二,存在不真实背书的其他票据持有者,虽然不存在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问题;但是,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据《票据法》第32条,以最后持票人应向对不真实背书负有责任的直接受让人主张权利为抗辩理由,并因此拒付票款,最后持票人又该如何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三,如果失票人,请求对不真实背书负有责任的直接受让人返还票据或票款,在不能证明该持票人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时,他能否援用《票据法》第32条为请求理由?如果不能,该条文有成为一条空文的可能;如果能,那么,《票据法》第31条关于持票人以背书形式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规定就存在不确定性。

(二)立法建议——建立背书连续效力的分层结构

造成上述法条冲突的原因,并非由于立法者承袭大陆法倾向于将票据记载所设的权利外观置于权利真实性之上加以保护,以促进票据流通,又引进英美法侧重于保护真实权利人,以维护票据安全之立法动机本身,而在于没有将两种不同的实体规则充分揉合。可考虑设计背书连续效力分层结构的方案,以此将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则软化并融为一体,进而消除现行法律条文的冲突。

首先,规定背书连续与背书形式连续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可使持票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而背书形式连续,可使持票人取得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所谓不充分完整,是指不能对抗已识破并证明存在不真实背书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抗辩权。其权利的法律特征是,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和不受限制的追索权。具体表现为,付款人未识别出存在不真实背书而进行付款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承兑人或付款人识破并证实存在不真实背书而拒付时,持票人依据该项票据权利则不能赢得对他们的诉讼,然而,持票人对除被伪造人以外的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不受影响。

其次,规定完整的票据权利的两种类型。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可持票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但实质连续的票据持有人,应依法证明其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再次,规定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两种类型。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无错时,方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因而享有须负举证责任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而所有的其他后手持票人,则享有无须举证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

据此,可考虑将现有《票据法》第31条修改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除本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外,持票人以背书的形式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同时,将《票据法》第32条扩展如下: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但是不影响其他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的票据权利。

所称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是指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任何享有票据权利的合法持票人,对已识破存在不真实背书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无付款请求权。但是,任何合法持票人的追索权不受影响。

与此相适应,《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应修改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除承兑以外的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英美法上,此时的承兑为可撤销承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
    2023-06-06
    151人看过
  • 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如前文所述,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就是,“具有权利证明效力”。该权利通常是指票据权利,但不以票据权利为限。有时,连续的背书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就该票据的质押权。在此我们仅讨论连续的转让背书对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根据票据法原理,连续转让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需再举其他证明自己为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证据。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行使,债权人则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是原始取得该权利,需要证明其取得事实,如果是继受取得,就应当证明其与权利转让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权利属于具有很强流通性的权利,正常情况下,一张票据要在许多人中间辗转流通,除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某种原因关系外,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并无原因关系,甚至互不
    2023-04-21
    52人看过
  • 空白背书的背书连续性认定
    空白背书是只由背书人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空白可否则构成连续背书的问题要考查各国对于空白背书的不同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法公约》均允许空白背书。其采取的是反面认定的方法,即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视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因此一切空白背书都被认为是形式上连续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的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但在票据实务中往往存在背书人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而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经补记了欠缺的被背书人名称,针对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
    2023-06-06
    345人看过
  • 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给予被背书人的是代理权。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以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又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认为,非为转让票据所有权“付与丙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给予被背书人以收取票款之权利,但并不授予作为被背书人所具有转让权利之权力。从连续与不连续上分析,背书如果连续,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利;背书如果不连续,首先不能够证明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有通过“委托收款背书”享有的代理权。也就是说,当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的持票人,行使他人请求付款的代理权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也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如
    2023-03-19
    76人看过
  • 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
    2023-03-18
    175人看过
  •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一、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二、提单的类型提单有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两种类型。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三、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吗?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然而,实践中会
    2023-04-25
    34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4
      汇票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 权利转移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担保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
    • 背书连续念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0
      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票据持有人应该是最后一个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否则付款人必须承担责任。背
    • 什么样的背书有法律效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02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
    •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6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 背书不连续的原因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02
      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