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2:24 23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五章附则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建设处。我厅将对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业绩、不良行为、信用等情况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察院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察办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设立题库等工作。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工程师资格:

(一)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需要注册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所在监理企业依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为监理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靠注册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发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员,发给《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监理企业向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的;

(二)服刑的;

(三)离开监理企业的;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的;

(六)年龄超过68周岁的。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在监理企业申请审批丙级资质或者丙级晋升乙级资质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在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时,应将其原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上缴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文号:苏建房(2008)19号发布日期:2008-1-22执行日期:2008-1-22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转发你们。现就该办法中有关规定作如下明确,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的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及交存维修资金时点的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购房人将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的使用、保存、核销等具体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
    2023-06-07
    374人看过
  •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监档案)是指自受理、审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工程项目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工程质量评定,缺陷责任期质量检查、检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原始记录。第三条质监档案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交通质监档案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
    2023-04-24
    458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8-28执行日期:2002-8-28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院司法鉴定处联系。特此通知。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46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方、输入方的共同管理。通过实行基地化管理,对施工企业使用的乡镇建筑队伍实行统一组织、统一选派,逐步建立起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建筑劳务管理机制,以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高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工作。第四条建筑劳务基地一般建在派出乡镇建筑队伍较多的县(
    2023-06-10
    206人看过
  •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8-2-15执行日期:2008-2-15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2023-06-07
    83人看过
  •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城市房屋平安拆迁项目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宁房拆[2004]138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相关规定,对照考核细则,查纠存在问题,推进平安拆迁活动的顺利展开,为创建“平安江苏”、“平安南京”作出努力。随本通知下发《央视拆迁安置案例》光盘,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收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附件:1、《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2、《央视拆迁安置案例》(之一)、(之二)、(之三)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4)245号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为进下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
    2023-04-23
    432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3]60号)精神,今年的资质年检试行网上年检。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计算机应用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申报、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审批、审核等处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第三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第四条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技术
    2023-04-22
    467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站),沈阳市政,沈阳、大连、营口开发区招标办: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三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管理。第三条招标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建筑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也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劳动结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招标档案实行统一规范。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和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凡是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
    2023-06-10
    393人看过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质量,确保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震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云南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新建、改
    2023-06-10
    480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文号: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
    2023-06-07
    166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贴息的申请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2023-06-10
    411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就工程质量保证金单独在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其合并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统一约定,但不得重复约定。从5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所有建设工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就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予以明确。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2023-06-10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4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5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承担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求关于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到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任务要求,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设备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大控制”,通常由设备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