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情形一:转让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情形二:抵押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5)评估报告或双方确认价值认可书;情形三、出租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居民户口)。
2、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
3、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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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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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在网上服务大厅登记信息,上传电子表格并提交上传,可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网上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转让的: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13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作出决定
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32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抵押的: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32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8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32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出租的:
1.申请。申请人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县房管局租赁股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予通过的,电话通知,并退回提交资料。
4.办理结果。申请人到房管局租赁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缴交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后,领取水电费缴费凭证和房门钥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房管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
全文?-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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