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检察机关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赔偿,这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是一致的。在司法实务中,赔偿请求人要求检察机关的赔偿案件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在我院近三年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申请检察机关返还原检察院扣押没收追缴财产的占所有赔偿案件的90%以上。同时,为解决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3年尝试建立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办理质量,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1条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该规定对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监督提供了依据。经过三年多的试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趋于成熟,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五种情形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活动过程中自己监督自己的程序缺陷。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赔偿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申诉,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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