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准确界定适用对象,防扩大化倾向。准确界定适用对象,是提高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质量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对此,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党员干部。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可见,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即要么是党员,要么是国家干部,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国家干部的,如不是党员的工勤人员、村干部等不能实施警示训诫,这些人员如犯错误,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其行为越过思想道德防线,但又不够或可不给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由于警示训诫防线
警示训诫是在思想道德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筑起的一道新的监督防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以警示训诫代替思想教育、代替党政纪处分等问题,从而扩大了警示训诫适用对象,影响了警示训诫工作的实际效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正确处理警示训诫与一般思想教育、与党政纪处分的关系。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普遍性和非强制性,而警示训诫面对的是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的少数党员干部,具有针对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如果以警示训诫代替一般性思想教育,比如将任前廉政谈话、集体廉政谈话等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列入警示训诫范围,不仅会使防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徒有虚名,而且会无限扩大适用对象,丧失警示训诫工作的权威性。
党政纪处分是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有其严肃性和威慑力,对于轻微违反党政纪行为的可实施警示训诫,对于没有“轻微性”情节,而确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必须立案查处,若“以训了之”,就会放松办案,弱化惩处,纵容违纪行为。一定要继续保持办案工作力度,注意克服抓警示训诫工作而忽视案件查处的不良倾向。
二要正确运用三项制度,防混淆乱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是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核心内容,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解决问题各有侧重。正确运用三项制度,防止混淆乱用、张冠李戴现象,关键是要全面理解三项制度的基本含义和适用范围,准确把握三项制度的特点和区别。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有“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即问题有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但尚未查实或尚未发生。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大量的苗头性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有“苗头性”和“确定性”,并且已经发生,确实存在,这是与警示提醒制度的主要区别。责令纠错立足于挽救保护,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其主要特点是,问题性质在程度上比诫勉督导对象的问题更严重一些,已有“轻微违纪性”,这是与诫勉督导制度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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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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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方法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41、警示提醒: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法。 2、诫勉督导: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 3、责令纠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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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权利保障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1权利保障制度不仅是民法的核心制度,而且是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核心制度。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其本位,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获享权利,使人们更安宁、美满地生活。宪法及其它法律,其核心思想也是依法确保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它种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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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什么意思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11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2、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 3、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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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7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