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4:01:51 385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当然缔约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认清楚缔约过失行为,防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该行为,也是避免日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措施之一。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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