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格是否属于错列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41:41 194 人看过

一、不适格是否属于错列被告

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诉中被告错列如何处理

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针对列错的情形,如本应该列雇主为被告却将雇员为被告,此种场合被告是明确的,但是却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意味着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在未受理的场合,因其列错被告而不予受理既符合民诉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符合公正、迅速、经济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但是在受理的场合下,是裁定驳回起诉抑或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是一个问题,是程序优先的处理还是实体的裁判好像都能找到理由。一个列错的被告很难说的上与本案(而不是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样的一个错列的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从诉讼经济而言,裁定驳回很显然更符合效率原则,因为其可以节省被告的诉讼成本。但是从诉讼流程而言,审查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在立案阶段,立案阶段的司法处置在于受理或者不受理。在已经受理的场合下,虽说司法处置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但是流程化的管理也影响着法官思维,更何况从法理上而言对法律问题唯一正确的解答只是存在于形而上学之中。

针对多列被告的情形,其与列错存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多列是部分的列错,也是属于错列,司法处理一般是原告对多列被告的撤诉,但是特殊的是在原告坚持不对多余被告撤诉的情况下,以判决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居多,而先予以对列错裁定驳回的少,很难说哪种处置方式的错误的,往往正确的答案是来自于上级法院的裁判理念。

三、法院起诉多久通知被告

法院根据案件的种类不同,通知被告的时间也不同。例如行政案件:法院将会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之内,通知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则会在离开庭还有十天之前将起诉状的副本送到被告人的手上;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则法院将会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内通知被告。

一般来说,法院都是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不可能以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除非是一些简易审理的案件。对于其他的案件法院是禁止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联系被告的,而且通过传票的方式通知也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并且送达人要确保起诉状的副本送到了被告的手上,如果被告无法签收的,可以由其亲属代签;如果被告是单位的,则由单位的法人签收;如果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则由诉讼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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