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的续租请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1:54 251 人看过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过失或者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都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收取租赁权或者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拒绝或者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承租人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属于不正常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如期腾出房屋。承租人不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增加租金。承租人因有房屋可移动而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其移动,并要求其在占用房屋期间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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