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
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六)其他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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