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4 03:30:12 344 人看过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怎样的

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毁约,需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但毁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安置房合同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安置房买卖合同来说,也适用这些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该合同就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安置房买卖条件限制

安置房的买卖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1.如果安置房未满5年,那么它不可正式上市交易。这里的5年时间是以购房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或安置房发证的时间为准。

2.如果购买的安置房已经住满了5年,并且经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核准,那么满5的安置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将安置房转为商品房,然后进行合法销售。

3.如果安置房未住满5年,那么在买卖时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我国民法典的保护。

4.如果安置房在5年以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等原因需要变更房屋产权,那么受让必须符合安置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安置房变更登记手续,原安置房性质不变。

5.虽然有一部分人认为合同毁约就必须要支付赔偿金,甚至会觉得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必须要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才行,但实际上,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肯定有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支付赔偿金那就不确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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