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申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20 324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24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海申,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曲阜市,中专文化,山东省曲阜市西陬乡北夏宋村农民,住该村孙家行街106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申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海申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海申于2006年7月10日9时许,在本区朝阳门北大街14号楼前,趁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牛洪福(男,时年16岁)不备,将牛洪福放在车筐内的钱包(价值人民币8元)抢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711元。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海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洪福的陈述,证人毛新、白华伟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的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孙海申之辩护人关于孙海申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孙海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海申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抢夺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海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万钧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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